养身滋补药品系列
并责罚金;对人体健壮变成主要破坏或者有其他主要情节的

  

并责罚金;对人体健壮变成主要破坏或者有其他主要情节的

 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,是最为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,某些商家为一己私利销售含有毒、有害物质的食品,将受法律严惩。近日,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件。

 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2年3月至6月期间,以牟利为目的,在其经营的店内非法销售非正规渠道购进的4种(口服)保健品。经技术部门鉴定,检测出其中2种保健品中含有“西地那非”成分。“西地那非”在2012年3月已被列入《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(第一批)》,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。

  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依照上述规定,临江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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